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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的配合协作越来越频繁、密切,数个行为人侵犯他人利益的案件也日益增加,多数人侵权问题成为侵权责任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多数人侵权制度中重要的组合部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我国立法上经过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概念也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方面的规定更是空白。《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但第11、12条对其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学说上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类型来考察,但是因为立法上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导致学者们对立法作出理解和解释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分析具体的法条规定,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的相关规定;学者对法律规定的哪些方面存在争议,包括对“分别实施”和“同一损害”的不同理解,对第11条中“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理解,第12条中“责任大小”的理解,还有责任承担问题的不同看待。在具体介绍和分析了各学者的观点后,提出自己的看法;然后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指出以上学说争议和法律规定不明晰的地方在实践中遇到什么样的困境;最后结合以上争议和实践中的困难对未来出台的相关法律解释提出展望和自己的建议。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三个部分组成。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及其研究意义、参考的相关文献、本文的结构大纲、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不足之处。结语和参考文献部分总结了本文主要阐述的问题和观点,并列出参阅的书籍。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概述,主要阐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背景、立法沿革以及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其他相似的多数人侵权形态的区别。具体而言,在介绍了学者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出的不同概念界定之后,指出关于概念的学说争议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并介绍了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发展过程。最后,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章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立法构成,是本文重点阐述的部分,首先从国外立法例的考察入手,通过比较法研究的方法总结出国外立法例的先进理念和不适应我国立法环境之处,以便我国进行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然后按照现阶段立法的类型划分方式分别介绍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两种类型,聚合因果关系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共同因果关系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并以此为基础分别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规定,重点讨论了上述两条固定中比较模糊、容易产生争议的要素,总结学说观点并随即提出自己的看法。除此之外,结合法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为实践回应,主要是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上述学说争议和法律规定模糊之处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法官在判决者中如何选择。通过案例分析直观地认识到立法中尚待完善的部分对实践的影响,需要及时地解决。第四章为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展望,针对上述讨论的学说争议和实践中遭遇的问题,探讨现阶段立法亟待完善的部分,对未来可能颁布的司法解释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