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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种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此前《刑法》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将其纳入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作为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报酬”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仅单指工资,还应当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既包括受劳动法调整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又包括不受劳动法调整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包括既没建立劳动关系,也没建立特殊劳动关系,而仅仅是和某个雇主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行为方式包括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逃匿、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债权、捏造或者承认不实债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非法克扣劳动报酬等其他方式。“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行为人具有可供支付的财产而拒不支付(即现实已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指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即通过努力将来可以具备的能力)。“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后,劳动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后,政府部门做出责令要求行为人限期支付,但行为人仍然不支付。“数额较大”及“严重后果”标准的理解应当参照侵犯财产罪中相关罪名(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规定进行比较对照,进而作出符合当前社会实际的解释。从本条第1款规定看,如果行为人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既不转移财产也不逃匿而是有能力支付就是不支付(即公然拒付),数额达到较大程度,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同时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且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情节,要达到本条款规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举证责任问题分两种情况:在公诉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负举证责任,即当欠薪者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劳动者发现后即可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公安司法机关随即立案并展开调查,公安司法机关负责证明欠薪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自诉情形下,应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将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方可实现诉讼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