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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罪过理论无疑是其中最耀眼也最为神秘的一颗。何秉松教授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文版序言中说:“犯罪概念只是慢慢地吸收罪责于自身的;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亦有西方学者指出:“几百年来,刑法没有一个问题比准确地确定犯意或心理因素更为重要、更令人困惑”。但是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罪过心理缺乏应有的重视,更缺乏深入的研究。之所以如此,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深受实证主义法学影响,法学研究注重规律性和逻辑性,罪过理论必然要以行为人的心理为主要研究对象,而人的心理却是难以捉摸和测量的。心理学无法提供那种可靠明证的、从而是超经验的、精确的规律,而这些是实证法学的核心。因此,学界偏重于罪过规范内容的研究,却将罪过的主观根据心理内容“真空保藏”。尤其是随着现代心理学的发展,情绪(情感)对人类意识行为的重要作用及与其他心理要素的互动机制有了新的认识,刑法理论应当有所反映。
本文以刑事一体化为研究视角,综合运用刑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全面地论述了什么是罪过心理、什么是情绪,以及情绪有何刑法学意义等问题。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情绪是罪过心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一起构成了完整的罪过心理过程,知、情、意三要素之间的互动机制决定了罪过心理的产生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