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

来源 :河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eddyc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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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深改办发布农村“三块地”的改革决定后,新一轮土地改革在全国拉开帷幕,农村宅基地问题出再次成为学界、实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问题也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都采取了模糊、或者回避态度。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建筑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房是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然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农民遗产,不允许继承。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一户一宅”,面积限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研究发现,学界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的争论也是莫衷一是,形成了“应允说”与“禁止说”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作者根据农村实地调研得出结论:农民普遍认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是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在农村成为“规则”。这就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法规与现实相冲突,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势在必行。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有利于解决法律间冲突,有利于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利于保障私人财产权利。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原则,在继承主体、继承条件、继承方式、继承权利行使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论文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第一章: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法规现状及其评价。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规定,散见于我国《宪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通过考察这些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现,其中均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主体不明,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权关系不明等。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学界也是常有争论。作者认为: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与房产一同继承。第二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状况调查。根据研究需要,作者采用随机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河南省、湖北省、山东省、安徽省等省份进行了田野调查,获取了丰富的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通过调研数据分析得出结论,为后续研究提供实证支撑。第三章: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主要障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与现实的冲突说明了改革的紧迫性,但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使得改革面临着一些障碍,即面临着法律制度的限制,学界的纷争不止等,所有这些都给改革带来了困难和阻力。第四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的价值追求。在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原则下,结合相关物权理论和当前我国实际,应该把解决法律间冲突、促进宅基地有偿退出、实现物权平等和依法保障私人财产权当作目前制度改革之价值追求。第五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之重构。现行法律法规与现实的冲突,学界“应允说”与“禁止说”的分歧之关键在于继承权人是否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三个基本条件”。因此,作者提出了要在《继承法》中增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内容,在《土地管理法》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并且要建立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相适应的配套制度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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