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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引入全国首例由民政局为主体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例来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最终提出针对性的改善意见来完善这项制度。在我国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我国未成年人制度起步较晚且不完善。自古以来,我国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更偏向于权利状态而较轻视义务状态。子女作为父母权利的附属品,没有被给予足够的保护,父母认为自己对未成年人享有绝对的管教权利。所以当父母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时甚至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时,并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规定能更妥善地处理这些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有监护制度已经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亲权制度,当未成年人被父母侵害权利,撤去父母监护权力后亦缺乏相关的具体安置措施,甚至因为缺乏监护监督制度而造成二次伤害。本文正是基于这些现状,立足于对我国监护制度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系统探析相关制度的可行性出路。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来探究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相关内容。笔者首先查阅相关文献,搜集资料,阅读民法学科相关论文和文献,通过对这些文献的分析与思考,形成自己的论文思路;其次,在本文中还引用了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案例,对监护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意义进行剖析,更具现实性。在分析实证案例的基础上分析完善我国监护权制度之完善出路更具说服力。据此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部分引言,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提出了文章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主要是概括了我国首例由民政局为主体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件即铜山区人民法院撤销父母监护权案件并深入探析了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其暴露出的监护制度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并未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在监护权撤销后具体安置措施规定尚不明确。在监护权撤销后如何恢复等问题上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国家监护责任处于消极状态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从法律历史渊源、立法技术、法律实施规范等角度去剖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现状的原因。第五章提出法律制度完善之对策。通过对比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日本的青少年保护制度以及美国的监护监督制度点,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可行性的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构想。从立法到实际工作实施均有涉及,具体可以建立专门监护机构,尝试建立预收养制度,在正式收养前先建立短期寄养试验制度,建立监护监督制度,防止权力滥用,更好地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只有建立完备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适宜的生长环境,真正让他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