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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为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一项险种,尽管“交强险”出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立法目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受害人提升到主要当事人地位。然而由于此项立法刚刚起步,还有很多不足有待完善,尤其是机动车受害第三人范围过窄,大部分交通事故索赔中,都一概排除车辆上的乘坐人员、驾驶员、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这不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文就以“交强险”第三人的合理范围为中心加以探析。全文除了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包含三个层次,从保险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到责任保险理念的发展,再到“交强险”理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逐层递进,充分阐述了机动车责任保险由自愿到强制,由商业性到公益性的转变,突显出为保护事故第三人利益而设置的初衷。第二部分通过我国与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区的立法比较,说明我国“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过窄,尤其是在我国商业责任险向强制责任险的转变过程中,立法目的有原则上的转变,但是适用对象即第三人的范围依旧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第三人范围的扩张既存在有效的必然性,也存在扩展的可能性。第三部分结合实际案例用以说明“交强险”中机动车乘坐人员、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成为第三人的可能性,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对比分析及家庭成员的界定,以我国现实状况为基础,提出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和切实可行的扩张建议,为第三人范围的合理扩张提出了现实的基础。总的来说,笔者力图运用理论结合实际、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求能促使我国“交强险”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和全面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