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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1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瑕疵证据”这一概念,同时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合理解释作出规定。瑕疵证据制度改变了我国原有对于证据的资格全有或全无的界定方式,丰富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鉴于瑕疵证据补正制度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例外性规则”,为防范其在适用上存在操作困境甚至是偏离常态,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分尤为重要。瑕疵证据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的轻微性,主要包括形式欠缺的瑕疵证据和技术性违规的瑕疵证据,因此与非法证据在侵犯法益程度、对证据真实性是否有影响及适用后果上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正是因为瑕疵证据侵犯法益轻微且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程序违法与程序制裁相适应的比例原则、成本收益角度的诉讼经济理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瑕疵证据的补正具有广泛的正当性基础。探讨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问题,理论研究是出发点,还需以具体的、广泛的、动态的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本文将沿着理论研究和实证观察的两条脉络,对丰富的实践案例样本进行考察,立足于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分布类型、补救情况及补救结果的相关数据,分析这一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规则失灵之处:侦查人员对瑕疵证据存在的价值错位、辩方话语权的缺失;同时揭示瑕疵证据补正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瑕疵证据的范围、补正和合理解释的限度、补正的程序规则等因素的不甚明确导致实践中这一规则适用缺乏限制,容易被公权力利用,影响办案质量的同时也不利于纠正违法取证行为,使得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司法运行违背立法者的初衷,程序正义受到挑战。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应当以限制适用原则、严格适用原则贯穿始终,深刻认识到瑕疵证据的制度风险并构建相应的解决路径:在对瑕疵的判断上,建议限缩瑕疵证据的范围、明确判断标准,将证人证言等非被告人供述的其他陈述排除在瑕疵证据的适用范围之外;对补正及合理解释的顺序、方式及标准进行限制,明确补正优先的理念并对合理解释的“合理”二字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进行探讨;最后强调构建相应的程序法则,从补正程序的启动、期限及次数、审核、结果、配套制度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力求应对当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发展困境,期以促进我国瑕疵证据制度良性运行及证据理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