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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所介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是《海商法》和《海诉法》中所特有的制度。本文从我国《海商法》,《海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发,试寻找这一特有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决方法。文章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动机,即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可能的应对办法,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该章简要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含义及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民法中违约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它允许责任人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对超出法定限额的部分,责任人不负责赔偿,可以只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它是一种责任人仅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赔偿制度。第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确权诉讼探讨。确权诉讼在《海诉法》中是紧接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一章,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实践中,海事债权的登记及确权诉讼的提起,对于实现特定的海事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章,沉船清障费用及清污费用债权分析。实践中,对于沉船所有人不能对清障费用限制责任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加害船舶能否享受责任限制,却存在不同意见。清污费用的索赔,无论从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来看,都是可以限制责任的债权,只是限制责任的标准不同。本章通过对比国际公约,我国《海商法》及司法解释的条文,对于清障费用及清污费用的债权性质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例比较分析及启发。本章结合第一至第三章介绍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引入了两个真实的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从中得出对于司法实务的启发。最后,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