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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一年,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增长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2007年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全球金融市场严重受挫,金融机构纷纷破产,进而全面影响实体经济。自2007年夏天以来,美国次贷危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巨额损失逐渐显现出来。之前,美国的投资银行、金融机构制造了大量与次贷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有高利润、高杠杆的特征,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所以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加大了与次贷有关的金融资产价格下跌风险的传染性与冲击力,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成为这次危机中损失最严重的一个受众体:贝尔斯登,美林证券,雷曼兄弟这些金融巨头已经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当次贷危机造成数以百亿计损失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金融监管,作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手段,究竟怎么了?所以本文从法学角度,宏观上,从金融监管模式上进行阐述。微观上,分别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法律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的完善入手,以期从美国次贷危机的灾难中探寻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的方法。此文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启示,试图从法律的角度,综合运用实证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演绎推理等研究方法,并且结合法学的基本理论,在次贷危机背景下对我国的金融监管进行研究,以期从法律方面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章导论,对文章的选题的背景以及意义,文献综述,论文的基本结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进行了介绍。第二章,介绍次贷危机的成因和影响,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法律的一般理论知识,以及次贷危机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的三、四、五章分别从宏观上对金融监管模式,微观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进行研究。在比较研究西方典型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建议。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中的观点、文字都有待进一步斟酌,敬请各位老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