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是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吗;法治在带给人们利益的同时如何损害着实质的正义,这种损害是否有存在的价值;究竟是形式正义的法还是实质正义的法才是法治之下的法,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探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且立论于法的形式正义应该优先于法的实质正义。 本文主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一)以四个案例说明二者冲突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二)逐次对四个案例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其冲突的原因及解决的困境。(三)由前三个案例引出形式正义的三个理论,并对之逐一剖析,找到其共同点,确立本文所认为的形式正义的内涵。 第二部分,介绍两位曾集中论述过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学者的理论。(一)马克斯·韦伯的相关理论。(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涉及此两种正义的理论。 第三部分,形式正义优于实质正义的理论基础。(一)从人的理性有限的角度看,人类所能够追求的正义是形式正义。(二)只有遵循法的形式正义,法才能维护其“合法性”基础。(三)只有形式正义优先,才能够将法与道德伦理等其它社会规范相区别。(四)法治必然要求法的形式正义优先。(五)法的形式正义保证了社会价值的多元存在。 第四部分,研究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意义。(一)从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解决的理论出发对苏力的“本土资源”问题作出回答。(二)通过对法的形式正义的理论探讨,告之民众一个真实的法治之下的法的面貌,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为法治建设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