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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高利贷现象越演越烈,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全民放贷的现象。由于高利贷的利率畸高,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很多地区也由此纷纷陷入借贷危机。面对这些现象,有学者主张动用刑法来打击民间高利贷,在将民间高利贷入刑的形式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二是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把民间高利贷犯罪化。另一部分学者,则不主张将民间高利贷入刑,他们认为民间高利贷本身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和高利贷相关联的一些行为可能存在触犯刑法的问题,因此,对于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刑法不宜介入。本文提出不应对民间高利贷做犯罪化处理,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此观点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通过民间高利贷概念的介绍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将本文所指民间高利贷的内涵与外延界定清楚。接着介绍我国民间高利贷的产生与发展史,得出民间高利贷自古有之,其存在与发展正是源于社会的需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结论。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民间高利贷对正规金融机构能够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法学界对民间高利贷入罪与否的观点之争。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民间高利贷入罪,但在入罪形式上存在差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将支撑这两种观点的理由分别罗列出来,以此来明晰我国目前法学界对民间高利贷的刑法态度。在本部分的最后,将笔者的观点展现出来,即笔者认为,在我国不宜将民间高利贷入罪,接下来的两章内容均是围绕这个中心论点而展开的论述。第三部分,比较国内外民间高利贷的入罪金融环境。选取两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即美国和日本,通过对其融资政策以及农民、工薪阶层及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等方面的介绍,来了解这两个国家的入罪环境。再介绍由于我国金融政策不到位以及金融体系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及农民在融资方面存在非常大的困难。由此得出结论,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政策完善、融资渠道多样、资金充足,因此,对民间高利贷的限制更为严厉。而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在金融体制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不宜将民间高利贷入罪。第四部分,主要从刑法角度来论述我国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的不合理性。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有悖刑法谦抑原则;三是不符合法的价值原理,主要从不符合自由价值、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这三个价值角度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即余论部分。虽然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不宜将民间高利贷入罪,但由于与民间高利贷相伴而生的一些行为可能存在社会危害性,且目前我国民间高利贷存在利率畸高的现象,由此确实造成了一些社会影响。因此,对民间高利贷行为不能放任不管,建议从将民间高利贷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惩治以及完善我国金融体制这两个方面来规范民间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