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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是慈善组织监管的重要主体,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管能推动慈善组织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慈善组织的监管来自两方面:依章程的自我治理和政府、社会等外部力量监管。在我国,慈善组织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监管,属于外部监管。这种由政府主导的慈善组织监管在我国慈善组织建立初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有的慈善组织行政监管无法有效发挥监管作用,慈善事件层出不穷,已经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双重管理体制遗留,税收激励机制缺位,财务监管形式化,信息公开不“透明”,法律责任认定模糊,惩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为基础,从慈善组织及慈善组织的相关概念入手,总结慈善组织的特殊性、慈善目的性、与慈善信托相类似等特征,结合其监管必要性与监管特点,全面考量构建科学合理的慈善组织监管制度的建构路径。通过有关国家慈善组织监管形式的介绍,总结有关国家有关规范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慈善组织监管体系健全等方面的实践经验。进而分析我国现阶段慈善组织行政监管问题的原因,结合我国国情与有关国家经验,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重点是完善慈善法律体系、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和落实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对我国慈善组织行政监管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为慈善组织行政监管及其研究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