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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内涵,首先应以利益属性进行解读,当利益本身属于非法利益时,显然不需要考虑手段的正当性与否,直接可将谋取的利益划归为不正当利益。反之,利益属于合法利益与不确定利益时,就需要结合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便利条件或者帮助行为予以具体分析。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思路如下:首先,要明确利益的外化形态,从而判断行为人所“谋取”的是否属于利益的范畴;其次,坚持罪刑法定的立场,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对利益的正当性进行准确分析;最后,结合行为人具体的行为手段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手段、程序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有效解决“给予通融费型”、“情感投资型”、“谋取竞争优势型”以及“谋取不确定利益型”的行贿罪的认定难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会影响行贿罪既遂的判断,但获得何种性质的利益却会对行贿罪的量刑产生影响;只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外化为客观行为并构成犯罪,就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进行“不正当利益”追缴与处理时,对于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不管因行贿行为获取的是直接利益还是间接利益,都应当纳入追缴的范围;对于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虽然不能以追缴的方式追回,但是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内部处理,使受损法益尽量恢复到原有状态。为解决追缴与处理上存在的困境,应当健全行贿追缴与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明确行贿追缴的范围并对相关数额划定统一的标准;弥补追缴工作中监督机制的漏洞,完善相应的救济工作;规范追缴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中明确各个司法机关在违法所得追缴过程中所拥有的法律权限,并且规定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