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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因此被确认无效。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实现。然而,合同之有效还是无效则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做出何种制度安排。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是国家为防止当事人假借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合同法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设立合同无效制度,是为了更大多数人的自由,尽管在合同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的基本态度是明确的,但是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上还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表现在不同地方的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官之间对同一合同案件或同类合同案件的认定及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及实证的方法,试图通过从不同方面对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以期揭示该制度的内涵和真谛,并结合我国实际民情,提出完善合同无效制度的建议,即重构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从而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合理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保护交易安全,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