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消融,大量鱼类种群向北迁移到达北极公海海域。在北冰洋海域,2012年的无冰区面积达到总面积的40%,而近几年北极公海区域的冰雪覆盖面积亦连创新低。北极公海区域包括挪威海的“香蕉洞”、巴伦支海的“圈洞”、白令海的“甜圈洞”以及北冰洋中央区域,其中挪威海和巴伦支海是世界较好的渔场,渔业资源丰富。但由于缺乏针对北极公海区域的统一性国际法律制度,渔业过度捕捞现象严重。白令海公海狭鳕资源于上世纪90年代已濒临灭绝,后通过《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方得以挽救;北冰洋公海现虽无大规模商业捕捞的条件,但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必将有大量的渔业资源迁移至此,北冰洋公海大片海域的渔业资源定会吸引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目前可适用于北极公海渔业管理的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鱼类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等国际条约和北极理事会、联合国粮农组织、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但总体呈现“碎片化”和“分散式”的特点,并没有一套统一规范北极公海渔业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管理该项事务的国际组织,现有条约和组织均无法全面、有效管理北极公海渔业问题。国际社会需要相互合作、共同协商制定北极公海渔业管理条约、建立专门的区域性管理组织。条约和组织的建立需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社会加强科研合作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同时加强对渔船IUU捕捞行为规范,强化船旗国和沿海国的渔业资源养护义务,维持北极公海海洋生态平衡。对于未来北极公海渔业资源的开采须实行严格的限额、配额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检查监察制度,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国地理位置靠近北极,是北极公海渔业资源的利益攸关国,既享有开发利用的权利,更肩负养护管理的责任。中国第一次以官方形式参与北极事务是在1925年签署《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获得了在条约区域的科学研究权和渔业自由捕捞权等,这为中国进一步参与北极事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契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才逐渐重视北极事务,签署北极事务相关条约、加入相关国际组织、进行科学考察、参与北冰洋公海渔业资源协定谈判等,2018年发布了《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未来中国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北极科学研究,加强与北极国家或非北极国家的国际合作,制定本国北极渔业政策,提升中国北极事务话语权,为北极公海渔业管理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