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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担保物权是最佳的债的担保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充分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我国《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可见,债权担保制度担负着融通资金的重任。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既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又能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而在建工程抵押则是对传统民法抵押的进一步发展,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因其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的优点,能够满足银行增加贷款和解决开发商扩资搞建设的实际需要,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抵押制度发展本身还不完善,在建工程抵押更可谓是房地产抵押发展的一新兴产物,在建工程抵押还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一些不科学、不完善之处。本文针对我国在建工程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探讨。全文计34000字,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权概述。在此部分,笔者首先通过对国内外抵押权发展史的探询,总结了抵押权发展和演变的一般规律,从而对在建工程抵押出现的理论基础有了初步的探讨。进而,提出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与传统民法抵押比较所具有的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在建工程抵押与传统民法抵押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并结合域外与我国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某种共性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德国法所创制的附随性较为缓和的流通抵押和在日本较盛行的能够将企业财产结合体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财团抵押)作参考,对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思考。 第二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作了介绍。具体分析了对合同当事人设定抵押的条件限制;指出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与一般房地产抵押合同相比较所具有的特殊内容;并重点对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时标的物的价值构成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构成和建筑部分的抵押价值构成两个反面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其次对我国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结合学者对完善我国抵押登记的论述,提出了改善现有状况的法律途径,并寄希望于我国通过制定物权法来得以完善。最后对在建工程抵押设定时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并作了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思考了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