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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中,传统的投资咨询业务与以往早已大不相同,智能投顾凭借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云计算运行,获得了多数人的认可,在中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智能投顾因其低成本、收益稳、大众化等优势使普通投资者能以非常低的资金门槛和费率获得传统金融投顾时代只有高净值人群才能享受的财富管理服务,使得“普惠金融”理念得以实现。但同时,由于其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故而使智能投顾的发展过程并不十分理想,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困难。智能投顾不同于以往传统的投资咨询业务,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其业务的展开容易造成合法性障碍,同时其行业的创新性、技术的专业性等也为目前的监管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因此,开展智能投顾业务,我们要谨慎的考虑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利用其优势的同时,也要运用一系列的监管,如功能监管、牌照式监管并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手段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行。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进行论述,首先通过介绍智能投顾产生的背景以及国外对其的定义,结合我国相关情况,界定了智能投顾的内涵,讨论了完善目前我国智能投顾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的急迫性以及必要性。然后,结合实践中对我国智能投顾发展现状的观察,指出目前智能投顾在我国因牌照短缺及对全权委托的禁止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着困难,面临着合法性障碍,同时,行业的创新性、技术的专业性以及算法的风险等都给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带来一定的挑战。对于智能投顾带来的挑战及风险,文章在第三部分结合了国外监管机构在智能投顾规制方面的经验,针对目前我国智能投顾的发展困境,提出可以从完善牌照制度、开放资产管理业务的角度解决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困境;同时加强算法信息的披露及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等加强智能投顾的算法规制;通过引入监管沙箱、建立穿透式监管等完善监管手段以及加强对投资者保护,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以期促进其繁荣发展,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