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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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起源于古代法,在当时它的产生和运用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无效婚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作为婚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被各国所接受,在婚姻法或民法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于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确立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概述,介绍了其起源及历史沿革,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形成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宣告机关、宣告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对,通过现行法律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及司法案例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本文首先通过两个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司法案例来展现我国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其次,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了诠释。从无效婚姻制度的起源来诠释其发展历程、立法目的和不同国家对该制度的不同理解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无效婚姻的概念来释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又从形成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宣告机关、宣告程序、法律后果六个方面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进行了对比和分析,来诠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立法模式。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我国目前无效婚姻制度面临的相关问题及需要立法完善的地方。笔者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缺乏对善意方及无效婚姻中所生子女的保护性规定,申请宣告无效婚姻请求权的期限及无效婚姻的范围过于宽泛,无效婚姻阻却的规定过于笼统,确认婚姻效力的主体较为混乱,诉讼程序规定较为零散。最后,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新情况、新案例引发的笔者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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