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院调解社会化不仅是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的程序理念,而且也是实现法院与社会共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院调解社会化更多的是司法实践的一种制度性创新,但是,实然的法院调解社会化程序运作滋生了很多程序问题,特别是委托调解的法律缺位造成了各地各级法院的调解模式的巨大差异。为了真正实现法院与社会的协同共治,我国不但要对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委托调解,而且更应该确立法院调解社会化的程序保障和制度配套。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法院调解社会化概述。本章首先界定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涵义,指出法院调解社会化不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一种程序理念和社会治理方式,然后剖析法院调解社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详尽分析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的关系。本章继而指出法院调解社会化是顺应国际调解社会化的潮流,也是应对我国民事案件剧增的社会的现实的理性选择,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当事人本位。第二章是法院调解社会化的运作模式考察。本章详尽考察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模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窗口”、南通市的“大调解”机制、浙江省的“诉调衔接机制”以及莆田的“诉调对接”机制,继而从主导机构、法院角色、调解主体、表现形式、程序衔接和调解经费六个层面概括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共同的程序机理。第三章是我国法院调解社会化的现实困境。法院调解社会化在各级各地的法院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程序问题,使得其陷入一定的制度困境。这些问题包括:委托调解立法的缺位,并且造成委托调解的程序比较简单;诉前委托调解削弱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调解的具体表现形式发展极不平衡;专业化的调解人队伍的阙如以及调解经费严重短缺。同时,文章运用实证的方法剖析了法院调解社会化的问题造成的困境。第四章是我国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制度建构。文章针对法院调解社会化的现实困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委托调解制度,这就需要综合采取四种方案,尤其要制定《社会调解法》。法律制定过程中要详尽规定法院调解社会化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立案预登记制度,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正当行使,正确处理当事人的自治与法院权威的关系,规定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发挥多元调解力量的合力,建立专业化的调解人队伍,落实调解保密性原则,多元化保障调解经费的充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