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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债权功能上,抵押和质押各有优势。现代社会,在充分挖掘抵押权的潜能的同时,也对其质权这一典型的动产担保方式充分利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抵押和质押的最大的区别点在于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准不动产,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又同不动产一样存在登记管理的规定。实践中,当事人以准不动产设定担保的,有的采抵押方式,有的采质押方式,甚至,有人对其不加以区分,造成了准不动产抵押与质押的适用的混乱问题。再加上对抵押和质押缺乏系统的认识,对其设立生效、物权丧失原因的不了解,导致权利人并不能有效运用准不动产的担保功能。本文将从案例出发,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等方法,依据民法的一般法理,从六个部分重新审视准不动产抵押质押制度。第一部分通过具体的案例引出了在实践中准不动产抵押抑或质押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抵押、质押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介绍了准不动产的概念特征及内容;第三部分从担保法、物权法以及相关的特别法介绍了准不动产抵押质押的立法现状;第四部分分析了实务中准不动产抵押质押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