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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用卡事业的蓬勃发展,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活动日益猖獗。我国79年刑法没有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论处。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1997年修改刑法时吸收了这一规定。由于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犯罪,与信用卡自身特点紧密相联,加之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导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若干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为了提高执法水平,并把对该罪的研究引向深入,笔者特以此为选题,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方方面面作一评述,以就教于各位老师。也期望对司法实践和立法改进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法依据。理论上对是否应该在我国刑法中专门规定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将信用卡诈骗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确有必要。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的含义。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限定了信用卡的含义,仅指贷记卡。笔者行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的含义应包括借记卡。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笔者的主要观点如下:(1)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在本质层次上是物化的银行信用;在非本质层次上则是以社会商品形式存在的现金、商品货币、商户劳务和信用卡本身。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银行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对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作废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犯罪形式进行了详细论述。(3)该罪的主体除自然人之外,还应包括单位。(4)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疑难问题。笔者的主要观点有:(1)关于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属于伪造行为。(2)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删除刑法第196条第三款。(3)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变造的信用卡、拾得的信用卡的行为并不为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犯罪形式所包容,建议予以增设。(4)特约商户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5)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犯。(6)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业务侵吞财产的不同情况进行了论述。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方面应该完善的地方。笔者的主要观点是:除上面已经论述到的之外,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