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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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制度,以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等特点,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但是由于立法年代与技术条件等因素,仲裁事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很多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也正逐渐显露,因此,民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适度的司法监督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促进了仲裁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对我国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的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进行分析,采用比较分析等方法提出了现有制度中存在的欠缺和不完善的部分,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几点建议,能够在完善司法监督及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同时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述,介绍民商事仲裁的监督机制及我国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界定。比较分析了外国仲裁司法监督的运作模式及仲裁司法监督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民商事仲裁及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论述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及意义。第三部分,我国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内容,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各自存在的问题及二者之间的冲突,因此完善我国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势在必行。第四部分,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建议,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对完善我国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建议,从宏观角度着手,我国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并借鉴国际立法。从微观角度着手,提出对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建议,并建议增加司法机关赔偿的立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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