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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用建议、劝告、奖励、鼓励、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一定行政目标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具有事实强制力的权力性行政行为。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侵害时而采取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是几种救济途径或渠道的总合。行政指导救济的功能包括救济和制约;前提是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行政指导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它具备三方面的特点,即被动性、以争议为基础和方式多样性。在行政指导方面,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相对全面而完善的专门立法,难以有效制约和规范行政主体的指导行为。此外,我国行政法理论学术界对行政指导的研究更是落后于实际运用,缺乏反思、总结,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也导致行政指导救济的缺失。而认为行政行为与己无关,或者一味地信任和服从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社会心态,也直接制约着我国行政指导救济的发展。在我国建立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民主与法治的要求,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许多国家通过司法审查、行政内部救济和公共监督等手段成功实施了行政指导救济,以实践检验了行政指导救济的可行性。在中国确立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包括理论前提、实践基础以及法律支撑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行政指导救济制度具有充分的可行性。由于政体的差异、国事的繁简,日本、德国、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行政指导救济各有特点,日本制定了成文法也有判例确定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也用制定法来规制行政指导的程序,而德国主要是注重事前预防,增强程序控制。这些行政指导救济的实例都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有重要借鉴意义。构建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的过程中,应明确的问题包括:救济的范围是行政主体违法实施的行政指导和行政主体不当行使的行政指导;在行政指导救济责任方面借鉴过错责任归属原则,同时兼顾责任承担的公平。建立该机制的具体途径包括: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改革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健全行政补偿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