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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逐步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仅要制定新法,同时还应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形适时地进行修改。立法后评估就是通过全面评估法律实施后的效果,发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促使立法机关对现行的立法进行修订或废止,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立法后评估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本文主要是对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探讨。我国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兴起于21世纪初,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之后,北京、广东、甘肃等地都陆续开展了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如2005年杭州市法制办会同杭州市环保局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对15个项目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其中包括12部行政法规、两项制度和一个地方政府规章。部分省份还出台了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相关的规章,有助于推动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如2008年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规定》,对立法后评估的范围、评估的标准和方法、评估的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机制起步晚,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还不足,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体、评估的方法、评估的标准、评估的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使用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机制。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概念,分析实行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理论依据及其现实意义。然后结合我国的实践现状,对我国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接着从构建多元化的评估主体、确立统一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规范评估程序、完善评估结果的使用等五个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规章立法后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