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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综合国力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已迈进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已成为我国发展的伟大战略目标。其中,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完善,不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得公平性和优越性,更是满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具体需要。为此,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2009年6月底,国务院召开常务工作会议,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20年前将覆盖全国。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全省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并颁发了《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在此指导下,09年底,省委省政府拟定了11个县(区)作为第一批试点,逐步推行有财政补贴的新型农保制度。截止2011年,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领导工作小组批准,江西又有13个县被列为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至此,江西省参加一、二批新农保试点的县(区)达到24个。经过近两年的试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江西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在江西省经济发展大好的形势下,在原有农村养老模式不断弱化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既承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又关注江西省农村的个别性和特殊性,结合江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索如何完善适合江西省省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以期真正使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贡献一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