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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制度起源于欧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史,在与保险实务结合的过程中日臻完善。保险的初衷是分散未知的风险,保险事业是承担与消化危险的事业,被某些学者誉为“精巧的社会稳定器”,具有增进社会福利、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和谐的重要作用。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期间历经两次修改。但与国外保险法先进的立法经验和保险理念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完善。除外责任制度就是亟待完善的一个方面。在保险合同的众多条款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条款。除外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损害不必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的危险。由于它关系到保险人的责任承担范围,关系到保险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最终影响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对除外责任制度的研究却需要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前提。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所在。它贯穿于整个保险法之中,是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在投保人方表现为投保人的缔约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在保险人方表现为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以及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在保险法上,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与除外责任息息相关,因为保险人除外责任的适用前提就是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保险法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其课以的义务,因此,要谈除外责任制度的完善,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及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本文将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与除外责任作出分析,通过厘清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的相关问题,就完善我国除外责任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即完善我国除外责任制度,应分别从立法、司法、行政领域三方面入手,并借助其他辅助手段在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与除外责任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根本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