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过国外多年的立法实践经验证明,在破产程序中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破产管理人是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需求的。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制定了关于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以及有关新旧破产法适用衔接的三个司法解释,并从众多方面规定了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初步构成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监管体系。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监管体系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入手,剖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管体制中的一些弊病,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构建一个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管模式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概述。首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及概念作了简要的介绍,引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的问题。在介绍、比较和评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该问题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规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见解。第二章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监管模式完善与创新的背景。首先是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管在法学理论上的依据。随后结合目前世界经济大环境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管的现实意义,并提出了对破产管理人应当从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三章则对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监管实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提出笔者对其中不足之处的认识。包括了对监管主体方面的不足以及相关监管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最后一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破产管理人监管新模式的构想。在原先的监管模式基础上对破产监管主体职能进行了划分,创造性地提出并分析了检察院应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最后对于破产法律责任的完善,笔者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今后的立法实践能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