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庭宣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宣判方式之一,但长期以来,定期宣判却成为各级人民法院习惯性做法,当庭宣判处于“闲置待用”状态。由于不能及时宣判,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并制约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向深层次发展。民商事案件联系市场经济的诸多方面,审判结果直接作用于市场交易主体,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交易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法律虽然设定了当庭宣判制度,但并未给当庭宣判确定一个系统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很少涉及当庭宣判这一概念。本文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概念,而后,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明确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条件、方式和范围。本文第二部分依托有关理论重点阐述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诉讼价值,基本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实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是审判独立的需要。审判独立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项法律原则。我国入世以后,如果民商事案件不能做到当庭宣判,仍搞形式审判,将同世贸组织规则发生冲突,损害我国法官的尊严<WP=4>和法院的威信。同时,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侧重点就是强化合议庭或独任庭的职责,让法官真正承担起审理案件的责任。当庭宣判是实现这一职责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实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是审判公开的需要。当庭宣判有利于防止法官“暗箱”操作,有利于保障公众对案件审理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预防司法腐败;实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是审判公正和效率的需要。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当庭宣判能够体现程序正义,让当事人直观地感受到庭审程序是公正的。能够缩短审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是实现法官职业化,提高法官素质的需要。当庭宣判能够真正体现审判工作的职业化特征,促使法官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从而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法官职业形象。本文第三部分以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现状和成因为内容,叙述了审判实践中当庭宣判的基本情况,客观地分析了导致当庭宣判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保障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的相关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争取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对当庭宣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量化指标、排期开庭,促进当庭宣判;下放权力,明确职责,真正发挥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作用;做好庭前准备,为当庭宣判创造条件;强化制约,加强监督是当庭宣判的有力保障;平衡当庭宣判和法院调解的关系。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当庭宣判具有定期宣判无法比拟的优势,是目前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