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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不断丰富,作为直接融资途径中重要的一种,债券融资这一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形式逐渐被企业和社会所接纳,并不断地取得发展。作为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债券融资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2007年证监会颁布并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问世。此外,票据、短融、超短融等银行间产品也陆续推出,不断地丰富着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多的融资产品给了企业更多的融资选择,使其能够在不同的融资品种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融资方式。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来说,无论是从发行规模上还是数量上,公司债券都占据着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对于企业公司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分析有着理论和现实上的意义。投资者和发行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投资者相较于发行人而言处于信息劣势一方,这阻碍了投资人对于发行人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虽然法律规定了企业需要披露相应的信息,但是因为利己主义的存在,使得发行人披露的往往是有利于自身的信息。因此,作为连接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各中介机构便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信息传递者的角色。其中,作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承销商对融资企业的背书是否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同,对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相关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股票市场,承销商声誉对企业的IPO抑价影响显著。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承销商声誉在债券融资过程中是否也会有较为显著地影响值得探讨。本文以资本结构理论、代理成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再以经过筛选的2007-2015年在沪深交易所发行的1315只公司债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分析。对于文章中的核心研究变量承销商声誉,借鉴已有的研究方法并加入虚拟变量,以2007年至2015年每年各承销商所承销公司债金额占市场比重和承销支数占市场比重的加权结果以及承销商是否为国有企业作为衡量依据,从两个维度来共同度量公司债发行中的承销商声誉。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承销商声誉与公司债券融资成本呈现出显著地负相关关系,即较高声誉的承销商能够显著地降低公司债券的融资成本。高声誉的承销商相较于低声誉的承销商拥有更多的优势,从而有助于投资者对其所承销债券的认可,债券的违约风险较低,进而降低债券融资成本。最后,本文说明了文章的创新之处以及不足,并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