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衍生品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的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功能更是深刻地影响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变革,其有效促进了市场参与者之间信息的流通,并加强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能力。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国际自律组织ISDA1所制定的ISDA主协议被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者普遍适用,该协议中最为核心的条款是终止净额结算制度。2008年金融危机随着雷曼兄弟的破产而彻底爆发,随后ISDA根据衍生品主协议有序组织的衍生品交易终止净额结算措施及时锁定并大幅降低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从而避免了市场参与主体更大范围的亏损和金融体系内的风险传播。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充分借鉴ISDA主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NAFMⅡ主协议2出台。NAFMⅡ主协议包含终止净额、单一协议和提前终止三项核心制度,单一协议制度是终止净额制度实施的前提,使主协议项下所有交易被视为一份整体性协议;提前终止制度为终止净额制度的启动条件,使主协议项下所有交易因一方破产而提前终止;该种制度安排的最终目的是在交易一方破产或发生其他违约的情况下,实现交易双方之间所有交易的终止并及时进行轧差净额结算。然而,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破产撤销权及对破产抵销的审查权使这样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现有破产程序中存在一定的适用问题。本文拟就如下问题展开研究:1.NAFMⅡ主协议中的单一协议制度、提前终止制度及终止净额制度与现有破产法律体系中的选择履行权及破产抵销权之间为何存在适用问题;2.立法认可NAFMⅡ主协议相关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具体的立法路径为何;3.如何在符合破产法律体系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在银监会正在起草的《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以下简称“单行条例”)中认可NAFMⅡ主协议相关制度,就此文章主要提出以下论点并相应论证:(1)单一协议制度及破产约定条款的适用应被加以限制;(2)以破产程序的启动作为违约事件时,单行条例中应适用强制自动提前终止制度,排除非违约方单方指定提前终止日的权利;(3)在单行条例中确定,合约双方于主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经提前终止并轧差计算后所得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应被当作正常债权,按照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其亦应受破产撤销权和个别清偿无效规定的约束;(4)破产管理人应甄别主协议项下的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机性交易,对于投机性交易适用自动提前终止和终止净额的安排,对于套期保值的交易有权继续行使选择履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