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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学者对此争议较大,并未形成一致的意见,而司法实践界在法条未明确规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也多以合同法第52条第5款为依据,直接以无效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精神不符,而且也导致了国家公权力过多地干涉私法生活,极大地阻碍了经济生活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一下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无效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三个部分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分析强制性规定的含义和意义,对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进行区分,从而确定强制性规定的基本范围。第二部分,分析强制性规定的特征和分类。首先,将强制性规定分为公法性强制性规定和私法性强制性规定,以此来限制进入私法领域的强制性规定的数量,将纯粹调整公法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拒之门外;其次,将其分为取缔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以此来更好地认定合同效力的有无,极大地缩小了合同无效的适用。第三部分,结合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类别,分析违反不同类型强制性规定所造成的不同的合同效力,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合同法第52条第5款所指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是指效力性规定,从而更好地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一些指导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