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一项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是指公司决议存在有违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程序瑕疵或内容瑕疵时,允许股东提起诉讼对决议效力进行否定,该制度在保证公司决议合法合章性的同时,兼顾股东利益的保护。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对此制度做出规定,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设置了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仅对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提供了一个制度性框架,立法上的空白及不足为司法适用带了很多不统一及不确定,比如对原告范围与资格界定不明确、诉讼担保制度存在适用困境、裁量驳回制度笼统概括等等,这就导致了股东滥诉问题的产生。德国作为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的发源地,从诞生时起就一直被滥诉问题所困扰,股东在决议撤销诉讼中滥用诉权的问题成为德国公司治理的重难点所在。通过研究德国公司决议撤销诉讼的滥用现象及成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及规制方面的不足,从而探讨如何规制股东滥用诉权的行为,提出完善立法的可行建议。本文以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为中心,重点对制度的立法缺陷及由此产生滥用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对此制度提出了立法上的完善建议。本文正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为雪莱特公司诉李正辉滥用诉权案介绍。以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存在的争议为基础,引出了本文研究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为股东滥用公司决议撤销诉权概述。对股东诉权的性质、股东滥用诉权的概念、认定标准以及承担的责任进行了重点论述。第三章为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之滥用成因及现有对策。在分析了德国公司决议撤销诉讼中的滥用现象及成因后,剖析了我国滥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现有规制路径的缺陷。第四章为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商行为理论为指导,对原告范围及起诉条件的限制、行为保全制度及和解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立法上完善的建议,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规制股东滥用诉权的行为,使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制度能够进一步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