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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主要承担筹集收入、实施宏观调控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不同税种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我国资源税的设置及征收主要体现宏观调控的职能,即一是通过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对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二是通过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平衡资源供给区和资源需求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实现资源企业的公平竞争,为资源利用开发者营造一个优良的税制环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还存在大量不足之处,资源税这一税种设置的调控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本文以新疆资源税改革为切入点,阐述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梳理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域外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取得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为充分发挥我国资源税调控功能提供可行思路。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部分,该部分从新疆资源税改革入手,通过界定资源税、宏观调控、税收调控等基本概念,阐释资源税调控的理论基础,为研究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详细阐述我国资源税调控制度的变迁过程,从中发现我国资源税在发挥调控功能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源税费混杂,税费关系不合理;征收范围过窄,调控功能难以发挥;计征方式落后,税收调控缺乏弹性;收入配置不合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减税政策过多,调节作用衰退。这些问题不利于资源税调控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取得的成功经验,具有代表性的有跨州税制度、权利金制度、资源超额利润税制度、资源耗竭补贴制度等,其有益启示是跨州税的制度设计对我国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区域经济发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可以实现对现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科学保护。第四部分是全文的落脚点。对我国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完善建议:首先建立资源税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税赋与环境影响程度相匹配原则。再细化资源税调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统筹税费关系、扩大征收范围、调整计征方式、明确收入分配机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