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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的进程中,在最大限度捍卫私法自治的前提下,国家应当处于能动之地位,而不能只做一个消极的“守夜人”。公权诞生的最初目的一乃援助私权之充分实现,二为发挥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效率及保证公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防范资源无意义的搁置或被无序地争夺浪费,进而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福利之井然。质言之,社会转轨时期私法自治与国家监管两者不可偏废而又相互为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首次得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满足了老龄化时代之历史需求,也顺应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历史发展趋势,更是弥补了老年人在监护版块的立法空白,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以下两处不足:一是怠于强化国家适当干预义务,二是具体制度设计不甚科学。本文立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运行现状,深入剖析其尚存在的立法缺陷,考察与借鉴了两大法系中意定监护制度的可行模式,以此论证公私法接轨植入该制度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并进一步系统探讨落实完善制度中彰显私法自治的委任监护合同及凸显公权力适当干预的监护监督机制,以实现该制度立法目的、捍卫老年群体利益。第一部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法律规制现状。包括监护的概念界定、监护制度的功能;法定监护及指定监护在对老年人群体保护的缺憾;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优越性;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诞生的历史必然性。第二部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法律规制缺憾。虽该制度顺应了老龄时代的到来,弥补了老年人监护的立法空白,但该制度理念稍显落后,制度设计不甚科学,表现为监护对象偏狭、监护人资格不明确、监护合同内容和生效要件不清、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第三部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域外法考察。通过梳理两大法系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并深入剖析可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任意监护制度这两种比较成熟的意定监护立法模式,以期挖掘完善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可行路径。第四部分,完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第二部分阐述该制度的立法缺憾基础上,适当借鉴域外的成熟、可行经验,本部分试图对制度的路径选择及其具体架构进行论述。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从来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应辩证统一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施行中。第一节论证以公私法接轨为路径植入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则进一步阐明具体如何建构公私法接轨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制度具体设计包括彰显私法自治的委任监护合同及凸显公权力适当介入的监护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