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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施行四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一律应向社会公开。但是这个例外情况,因为《政府信息条例》中未予以明确界定商业秘密,同时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在政府及部门实践操作中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一定混乱。政府部门以“商业秘密”为挡箭牌拒绝公开信息,以信息可能危及到公共利益不予公开,或者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公开而损害了商业秘密人的利益而不予公开。政府在涉及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时,涉及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公共利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给出一定判断标准,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对涉及到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中进行监督与救济,并提出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