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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大农村的治理结构中,村民委员会从产生至今始终承担着重要作用,是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力量。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广大农村牧区村民自治的治理模式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肯定和固化。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对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的组成、职能、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农村基层最重要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行使着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职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和谐与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中央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来发展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加快农业发展。经过数十年的探索,村民自治制度有效的推动了农村地区的繁荣和谐稳定,所取得的成就也令人惊叹,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中国专家学者致力于相关问题的深刻研究,在制度设计环节提出建设性意见,但是村民自治制度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自治执行环节充满着中国味道,但是仍然不乏很多弊端显漏出来。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能的行使范围还是职能行使的效果都存在不少问题。村委会作为中国农村最基层最重要的组织,是解决农村问题至关重要的核心组织,农村的长足发展离不开村委会的职能发挥和管理。但村委会在转变和行使其职能过程中困难重重。若要解决农村发展问题,就要解决村委会职能行使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情况以科尔沁右翼中旗S嘎查为例,进行了野外考察以及采用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对村委会职能行使问题研究。文献研究法主要看了别的跟研究论文相关的论文,此外,我还看了一些关于研究嘎查村委会的历史书,来了解S嘎查。在野外考察中我分布70张问卷调查,调查中科尔沁右翼中旗位于内蒙古兴安盟,与大兴安岭南麓,科尔沁沙地北端,是兴安盟最南端的一个旗全旗总土地面积1561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52万亩,草牧场1300万亩,林地413万亩。辖12个苏木镇,173个嘎查,464个艾里,总人口 26万,其中蒙古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6.8%,是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少数民族聚居旗。S嘎查位于科尔沁右翼中旗的西北部,嘎查总面积4.49万亩.总户412户,总人口 1402 口人,S嘎查是半农半牧地区,S嘎查党支部书记1人,没有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1人党员总42人。村民委员会的起源是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人民公社解散后村民自治制度发挥着自我服务作用。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并且是党领导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合理选择,政治性质凸显同时带有丰富的工具性,在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逐步发展为农民实现民主和国家权力的联系点。详细探讨村民委员会产生和发展的历程,角色定位从设计初期开始将农民的自治问题以及国家层面的力量包含在其中,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仅要单纯的将顶层设计的目的体现出来还需要充分考虑广大村民的真实想法,如此一来角色定位更加丰富,村民委员会职能来源也变得更加多样化。从广大村民对于村民委员会职能认知的层面分析,大部分农牧民其实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到底是否被法律认可和支持根本不在意,他们的关注核心是村民委员会到底要承担哪些职能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分析科尔沁右翼中旗S嘎查村民委员的职能行使现状,分析出S嘎查村民委员会职能行使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在政治领域职能行使不理想方面,不同级别的政府的机构不一样,村民委员会是广大村民自发组成而成的,涉及到的职能相当多,但是核心则是民主制度的执行工作以及落实质量。分析职能行使在经济领域的直接表现,分析在开展社会事务相关工作的时候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行使情况,社会事务领域涵盖范围广,是起初村民委员会成立的核心工作之一。并且在相关组织法中对于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事务中行使的职能有明确规定,例如村里的社会事业、公益事业等等,以S嘎查各个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为研究对象展开相关了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事务领域职能的行使情况,表现如下,完成教育引导工作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对于国家一些方针指示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强化宣传,切实保障好最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村民积极投身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工作中,自觉肩负起美好周围生存环境的重担,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让广大村民接受相关的法治教育、职业培训、公德培训等等,为广大村民积极展开积极健康向上的愉文体活动,引导村民的生活被健康、文明所包围,形成浓浓的文化氛围。同时进一步强化村民的归属感,点燃村民热爱自己家乡的热情;强调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积极做好村里的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务,注重村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当然这一系列工作需要村民参与所建立在自愿自主的原则之上的:深入群众,了解村民所需,促进相关矛盾的合理解决,真正为村民做实事,将矛盾妥善解决,促进村民家庭和谐,邻里互爱;做好公共安全职能的维护工作,社会秩序以及生活秩序;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工作,发挥服务职能,做好与广大村民切实利益相关的工作,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相对确定的规定,但是核心还是强调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的发挥,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具体社会实践中,其实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并没有那么简单。伴随着时代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水平也将会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社会也会发生进一步的改变,而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在我国法律云溪的情况下也会进一步得以优化,进一步得以完善。由于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倾向性履职情况出现,所以履职的真实情况会与立法的本来出发点有偏差。村民委员会自我治理的职能被极大的弱化。村民委员会的核心职能便是自治的组织执行,在法律层面对于村民委员会辅助乡村政府优化开展工作的职能给与了肯定,但是很显然协作和自治两者完全不对等。没有端正对自治角色的认知,其实村民自治制度在设计前期法律对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给予了明确,不仅是村民的发言者,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组织与执行者,同时还是乡镇政府的得力助手。但是受到利益驱使,绝大部分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给他们的职能的时候更愿意选择能够直接带来利益的角色,希望以较短的时间做出政绩。其次很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对于经济工作也比较积极,例如招商引资、村集体资源的经营等等,这就导致自治角色和经济组织角色之间的界限消失了。法定职能没有履行到位也是村民委员会职能行使过程遇到的问题,村民委员会承担的职能是明确的,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治政策的积极宣传;做好村里财产的维护以及管理相关工作;引导广大村民热衷于集体经济中;借助法律保护,保障好最广大村民的合法利益;热衷于公益事业以及公共事务的高效展开;保障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村里治安环境的安全稳定,做好村民间矛盾的协调;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落到实处。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其实很多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本没有将上述基本职能履行到位,更不要谈及创新管理。通过相关调查发现村民委员会在进行职能履行的时候表现出很明显的选择性现象,基本表现如下,缺乏公共设施的维护意识,建设工作做得不到位;对于应该承担的公共职责承担的十分不积极;没有做好农村矛盾的调节,同时治安巡查工作也开展的不及时。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村委会行使职能方面进行了研究,拓宽了对村委会这一治理主体的研究渠道,为解决村委会职能行使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解决对策。但是本文研究还不够深入,原因分析和对策分析还不够全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农村最重要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有着重要的使命,要加强跟基层政府之间的工作互动、积极地动员和组织群众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研究村委会在行使社会职能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解决的对策,可以有力的的提高农村的社会活力、增加农村社会和谐的因素、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但本文的研究还比较粗浅,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使研究更加全面,还要进行更多的专题研究,例如法制建设、村委会成员素质提高、绩效考核等角度进行专题研究。村委会作为农村最重要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肩负着加强与基层政府工作互动、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使命。研究村委会在履行社会职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可以有效提高农村社会活力,增加农村社会和谐因素,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