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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对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城管执法制度已经运行了十几个年头,在此期间,确实为我国的城市管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市容市貌有了极大的改善。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于城管执法制度至今还没有走向成熟,在执法的过程中屡屡发生暴力执法事件、暴力抗法事件,进而引发大规模的暴力冲突事件。正是因为这些事件的屡屡出现,充斥在民众的视线之中,使民众对城管执法制度是否合法、是否正当产生了质疑,要求废除城管执法制度的呼声也是不绝于耳。城管执法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遭受了严重的危机,其发展也出现了瓶颈。城管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迄今为止没有一套系统而有效的认定,仅仅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使得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执法相对人对其执法地位不信任,其他部门也以一种其处于“弱势地位”的眼光看待之。然而行政主体资格是一个行政机关或者授权机关能否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行政行为的基础性条件,因此主体资格的有无是城管综合管理执法制度是否合法的根源。上述所提到的城管执法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源于人们对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怀疑,因此本文就是试图在行政法视野下,主要从执法主体资格层面上利用“扬弃”与反思的态度来分析城管执法制度的正当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对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概念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并概括了学界关于城管执法制度的主流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基于城管执法主体合法性的视角来分析,从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缺失来研究城管执法制度正当性问题。本文第一部分是通过案例引入,表明城管执法制度遭受的现实危机,从而引出产生危机的根源就是执法主体资格的欠缺。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展开分析,通过城管执法机关以及城管执法机关内部执法人员两大方面来阐述。本文第三部分是针对上述所提到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从立法上明确城管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从执法理念上明晰城管执法主体资格,从而明确城管执法制度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