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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投资者保护基金一方面可以通过补偿客户资产,化解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成员公司财务信息进行持续监控,及早防范和控制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具有增强投资者信心、保障市场长期投资资金供给的积极作用,因而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自美国《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创制以来,英国、日本、德国、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欧盟也于1997年制定和实施了《投资者赔偿计划指令》。基于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保护投资者、维系投资者信心,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个方面表现出良好的实践意义,我国于2005年6月30日颁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正式登上资本市场的舞台。然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基金基本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还不是很清晰,因而,保护基金如何在风险变幻莫测的资本市场运作并起其应有作用,是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面临的巨大挑战。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还必须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不断创新和完善。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分成四部分进行相应的论述。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了保护基金的概念、法律特征、历史发展及现实意义,在比较各国(地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得出作者对于保护基金内涵的认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按一定方式筹集基金,在证券经纪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者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者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保障制度;发挥着化解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保障市场长期投资资金供给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分别介绍了美国、加拿大和香港地区的立法经验,并归纳出共性与差异性,从实践与理论两方面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相关论据。第三部分考察和分析了我国现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指出制度中存在的基金来源不足,赔偿方案操作性不强,监督措施及职责不明确,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过于单一等缺陷。第四部分结合前文的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主要法律建议:完善证券公司缴费制度、建立具体的赔偿制度,明确保护范围、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