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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公、检、法三机关案件管辖的分工进行了重新划分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规定了各机关分别受理哪些刑事案件,为依法管辖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以防止刑事管辖中的任意性和越俎代庖、互相推诿等现象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执行这一分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先后各自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办案规则规定了自己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从十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规定往往都优先适用于本系统的办案,经常会因不同的规定之间出现冲突而导致受理刑事案件时的重合或交叉,引起互相抢案或者是管辖空缺。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也不断提高,各种新情况、新类型层出不穷,经常会因为案件受理前性质存在争议或者是受理之后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各部门管辖上的冲突。大体总结起来,主要存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对公诉案件由谁来立案侦查的职能管辖冲突,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适用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的职能管辖冲突。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职能管辖的概念、划分依据、特点介绍,比较世界各国的职能管辖制度,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冲突的现状和形成原因,提出了重构的原则、思路以及对应地解决措施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制度作出努力。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简要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管辖的概念,阐述了确立公、检、法职能管辖的理论依据,概括了现行职能管辖制度的特点。第二章主要是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管辖的现状,包括公、检、法等机关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当前存在的冲突以及造成这些冲突的原因。第三章主要是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管辖的制度设计,寻找其中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主要提出了重构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思路,以及针对当前存在的冲突,提出了具体的一些建议。具体包括根据公诉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存在的职能管辖冲突作出分别的解决建议;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重新设置,解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建立管辖异议制度、健全申诉、复议制度,以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