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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事故对我国海洋环境危害极大,且呈逐年增加之势,各地海事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亦相应日渐增多。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建立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导致理论界对相关诸多方面的问题分歧极大且争论不休;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找不到法律依据,及对同一油污损害事实却适用不同的法律以致作出了不同判决的混乱局面。有鉴于此,笔者草撰此文,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概括和归纳了八个方面,具体包括: 1、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属性的认定问题; 2、选择法律适用的问题; 3、相关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4、适用归责原则及免责事项问题; 5、碰撞船舶之间如何向油污受害人承担责任问题; 6、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问题; 7、油污责任限制问题; 8、有关油污责任保险人和油污责任主体之间责任形式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逐一进行阐述。有关上述八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是一套完整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笔者正是试图在澄清上述方面问题的基础上,因而进一步提出对建立并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建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已对我国所要建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框架作了明确规定,即完全借鉴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为核心而构成的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而且国际海事组织所确定的该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经历史的检验证明是卓有成效的;因此,本文在进行具体阐述的过程中,着重分析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最新对我国生效的《1992议定书》对上述各方面问题的相关规定,既指出其优点所在以供我国将来在立法时采纳,同时也不忘其弊端及局限性所在,以使我国将来在立法时可以避免;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即使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予以解释,在两个方面相互结合的基础上,针对上述各个方面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相互对比论证,并结合了侵权法的基本法学理论以及其他国际公约、他国法律的规定,以期对各争议问题予以澄清,并进而提出对我国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有必要强调的是,笔者在上述分析过程中始终坚持一个基本点,即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