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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国家认同观念不同,哈贝马斯建构了宪政爱国主义的观念。他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政治共同体不能再靠血缘、族裔和族群认同来维系。在多元化的后民族社会中,重要的不是去回溯式的寻根或寻找与他人同根的感情,政治共识不是建立在某种先验的基础如族群的基础上,而是在公民普遍参与的政治程序上建构起来的。宪法应当是代表经过普遍协商、并且以公开透明的条文作为规范的全体人民的政治共识,宪法应当全面反映国家与人民的价值基础与准则规范。公民国家认同应当立基于宪政民主制度,爱国主义应以保障人权的宪法为依归。而依据此种宪法所塑造的宪政文化(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culture)是最大可能地博得全民的认同与忠诚的。但是在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脉络里,国家认同贬抑族群历史、民族文化因素,而特别强调其普世主义的内涵,意欲以宪政爱国主义的国家认同观取代传统的民族主义国家认同观。这也引发了强烈的质疑或批判,怀疑其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国家认同力量。最近(2007年)扬-维尔纳·米勒在哈贝马斯宪政爱国主义观念的基础上,对其阐发和创新,提出有别于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观念。扬-维尔纳·米勒主张,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仰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维护一项自由民主的规则,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证成彼此的正当性,而国家认同的标的在于调和普世与特殊间的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宪政爱国主义观念简史”,主要对宪政爱国主义观念进行了文本性的观念史梳理,以三个代表性人物为对象,从宪政爱国主义一词最早的提出者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开始,到宪政爱国主义观念真正的建构者、使其成为成为学术热点问题的哈贝马斯,直至最近扬-维尔纳·米勒对宪政爱国主义观念的调和与创新。第二部分“宪政爱国主义的理论背景”,主要对宪政爱国主义的三大思想理论背景,即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共和主义进行了梳理,比较分析了它们对宪政爱国主义的影响。通过文献的解读与研究,阐述了宪政爱国主义最初是为了回应民族主义,以自由主义的国家认同观为基点,同时也吸收了共和主义中爱国主义的理念。第三部分“宪政爱国主义对传统国家认同观的创新”,从国家认同的角度来阐释宪政爱国主义,诠释宪政爱国主义在国家认同这个问题上的理念与创新。宪政爱国主义目的在于,确立与维护一项自由民主的规则,倡导一种调和普世与特殊的特定的宪政文化,倡导一种双向性的国家认同观,超越公民民族主义,又区别于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培养公民对国家的忠诚感,增进公民团结,带来政治稳定。笔者主张走一条中庸之道,即我们应调和普世的理性主义与特殊的民族主义,保持二者间必要的张力,国家认同的基础首先应立基于自由民主的政治体制,但决不能忽略甚至是贬抑民族文化因素。第四部分“中国语境下宪政爱国主义的启示意义”,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阐述了构建中国的宪政爱国主义应当着力的环节。笔者主张,宪政爱国主义的宗旨应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宪政爱国主义的前提应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理性爱国主义;宪政爱国主义的核心应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增进社会团结;宪政爱国主义的关键应是宣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公民宪法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