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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焦点问题。养老保险作为各国针对养老问题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至今就一直受到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高度重视。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解决本国公民养老金问题的方法。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指: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由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几年不断的完善,也已经基本建立了统帐结合、多层次保障方式的基本框架。当前在世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下,各国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都面临支付危机。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政府支出压力,各国纷纷采取对策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方位改革,主要是从减轻部分政府养老责任,扩大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承担更多养老保险责任入手进行改革。同样,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加,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不断加大,无法满足老年职工退休后生活品质的保障,因此需要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发挥补充作用,形成三支柱的养老金架构,满足职工退休后经济上的要求。我国在1991年就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为第二、三支柱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这也成为学术界普遍认同的理念。税收政策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养老金体系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加快出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必将引导和鼓励企业和居民通过购买年金保险的方式获得风险保障,从而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在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金融30条”中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标志着税收优惠的步伐正式迈出,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税收递延的机制下,投保人将有望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这项政策一旦实行,将大大降低个人养老支出,间接鼓励消费,促进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本文通过类比国外发达国家为促进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发展而普遍制定的税优政策,着重阐述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还没有普及,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目前整体水平还很低、发展缓慢的形势下,亟需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快速发展,并提出了具体的税收政策建议。遵循以上思路,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导论部分,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回顾了国内学者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研究成果和国外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概况,为后面章节的论述提供了理论铺垫。学者们分析了我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发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认为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对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发展缓慢,规模不大的现状,提出了应该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鼓励个人购买养老保险。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看,大多只是简单介绍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比较的少;针对缴费和领取阶段探讨,没有涉及到对积累阶段或是一带而过;大部分学者只是得出了我国可行的税优模式,没有进一步探讨具体的、制定政策时候注意的问题,比如说税基、税率如何确定等。这就凸显了本文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发展及其税收政策,在分析我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流趋势,得出了我国也亟需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结论。并且通过对养老保险税赋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得出了为使激励效应最大,在我国经济允许的国情下,我国应该采取EET的税优模式。第三部分主要比较了国外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并得出了如下启示:首先要明确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其次要用完善的法规制度来引导和调节,并且在税优制度设计过程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实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天津和上海试点的情况,并且得出了如下启示:税优政策出台一定要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政策设计体现公平和易行,并且还应涉及对个人养老保险投资收益的优惠规定。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建议。具体分析了我国制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我国在具体设计税优政策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应可行的税优模式、税基及其税率,最后强调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税收监管。纵览全文,文章的主要贡献和特色在于:第一,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保险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尽快出台,本文更是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政策设计时要具体考虑的税基和税率等问题。第二,本文不仅类比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对成熟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适时引入了我国当前的天津和上海的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时效性和针对性更强。当然,本文还有不少不足之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于实证分析的限制,以及数据资料收集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并且我国尚处于探索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阶段,因此缺少对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市场的实证研究,这不得不说是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最大的遗憾。论文的遗憾与不足,希望我能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能够进一步学习与研究,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