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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土地问题是最核心的问题,正如范文澜先生所言:“土地问题是研究中国三千年历史的钥匙”。土地问题是一个宏大的课题,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不管从历史研究还是从现实研究的角度出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国时期山西高等法院的土地纠纷较为突出,而且当时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吸收了国内外发展的成果,在近代中国具有较高水平。因此,对山西高等法院土地案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全面了解当时土地案件的情况,还可以对民国时期山西高等法院的民事审判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为我国当代土地问题的解决提供历史的经验和借鉴,更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新思路。本文以民国时期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结合山西省档案馆的有关资料,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土地案件作为研究重点,系统分析了民国时期山西高等法院土地案件的审理,希望能从这一具体问题出发,对民国时期的法院审判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有更为深入的研究。在论述中,文章采取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希望能使论述更加生动并具有说服力。本文共分五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山西高等法院土地案件的概述。对民国时期山西高等法院民事类土地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共有八种类型的土地案件,并将摘录的四十四件案件的题目、类型、时间、法院审级等基本信息逐个列表,认为土地纠纷主要发生在农村,是大家彼此熟识的社会,双方当事人以村邻关系居多,并且当时律师制度不发达,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情况较少,山西高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第二部分,山西高等法院土地案件的审判程序。文章从第一审审判程序和第二审审判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且在各审程序当中,又纵向论述了审理土地案件所必需历经的程序,从案件的受理,到审查和裁判等各个方面。笔者认为,民国时期山西高等法院按照严格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内战争频发的情况下,公正、及时的解决了土地纠纷,体现出当时民事审判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第三部分,山西高等法院土地案件的审判依据。中华民国民法的总则、物权、债权等相关规定,以及1935年民事诉讼法,是民国时期山西高等法院审理土地案件的重要依据。文章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由此可以发现,山西高等法院审理土地案件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注重证据的运用,但是却过于注重成文法,忽视了传统习惯、法理、情理的运用,审判依据比较单一。第四部分,山西高等法院土地案件的成因及解决方式。这部分首先结合典型案例,对民国时期土地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其成因主要有土地典卖、侵权纠纷和家产继承三种类型,笔者认为土地交易形式多样化是引起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土地私有权的发展仍未能摆脱乡族的束缚,关于家产继承的纠纷仍占一部分比例;另一方面,全面分析土地案件的解决方式,包括判决、和解、裁定三种,其中判决居多,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各种解决方式相互交织,及时高效的解决纠纷。第五部分,山西高等法院审理土地案件的反思。文章从正反两方面分别阐述了审理土地案件的经验和局限性,其经验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司法语言人性化、注重运用证据,其局限是审判依据单一、审判程序繁琐、判决文书简略,通过对其全面分析,对当代问题的解决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