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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且归根到底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器,凡涉及社会重大利益关系的,都是法律不容回避的课题。因此,将弱势群体保护纳入法律的视角,是法学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学者对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平均的综合资源占有量”对弱势群体的内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然后在考虑了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下,划定了我国的弱势群体的外延,并概括了我国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弱势群体成因的特殊性,指出他们的产生是与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发展的必然性代价。从经济、政治和民主法治建设三方面入手,分析了弱势群体的存在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阻碍我国的民主化建设和法治化进程,并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和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三方面阐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性。第三章从人权的高度论证了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首先,揭示了人权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特征,论述了保护弱势群体是维护人最起码的尊严。其次,从三代人权观为切入点,描述了人权的发展历程和趋势,指出保护弱势群体是人权发展的方向。最后,总结了国际人权法关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指出平等和禁止歧视原则与倾斜保护原则是国际人权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两大基本原则,并通过对国际人权法在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保护的具体制度的概括,为第四部分的写作提供国际人权法的背景。第四章承接第三章国际人权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和具体制度,分析了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人权方面的不足,并从完善弱势群体物质保障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参与权利三个方面对我国弱势群体的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