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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此时,公司是受害人,公司有权启动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同时公司也可能拒绝行使该权利。由于这些侵权行为人正是对公司拥有一定的决定控制权的,如果让其决定公司是否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无异于让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自己起诉自己,这样的结果是可以想到的,最终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而实质上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引入股东派生诉讼来解决此一难题。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该制度。但是关于派生诉讼当事人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也亟待澄清,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之当事人制度即原告资格、被告范围、公司地位三个方面提出有益的建议,针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之当事人制度的现状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制度的法律措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股东派生诉讼的概述。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并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介绍来理解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同时介绍了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第二部分阐述了原告资格的相关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状况的比较来分析原告的资格问题,并阐述了对原告资格的限定条件,即持股时间、持股数量及公正性方面的限制。第三部分对被告范围进行了阐述。首先通过国内外对股东派生诉讼被告的立法状况进行比较分析,然后阐述了被告的主体范围并分析了适格被告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阐述了公司的法律地位。通过对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状况的比较分析,进一步阐述了对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地位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