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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借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借名协议,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由出资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房屋借名登记行为在我国广泛存在,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限购房、房改房、安置房等房屋的买卖中都会有借名登记的现象。但目前我国并未针对借名买房并登记的行为进行专门规范,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在房屋物权归属认定规则上出现乱象。房屋借名登记行为的复杂性在于其涉及到多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与理论,包括借名登记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房屋借名登记行为所引发的物权归属认定规则的确定等。目前,我国房屋借名登记中的房屋物权归属认定规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层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定效力的问题以及缺乏保护事实权利人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救济机制等不足;在司法方面,尚存在裁判法源上以政策取代法律、缺乏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司法裁判中价值取舍失衡等问题。而房屋借名登记的法律关系认定对物权归属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借名登记只涉及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内部关系时,依据借名登记协议确认物权的归属;而当借名登记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仍应当坚持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与大陆规定相同,都为登记要件主义,因此其对于借名登记契约及相关的不动产物权处理与解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肯定借名登记契约的效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务,在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房屋借名登记立法以及司法:在立法上,建立并完善房屋借名登记相关立法制度,对房屋借名登记内容进行专门立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司法上,确立统一的司法判定标准,坚持维护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原则,兼顾事实权利人权利的维护、平衡债权与物权的利益分配、确立统一的物权归属标准,即在借名登记中,在借名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如果房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无论出卖人是否知悉借名买房的情况存在,在房屋所有权的静态归属方面,借名人均应当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当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即便出卖人具备向借名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内心真意,也应当坚持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第三人可以合法地从出名人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例外是第三人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