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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是新闻法制领域的重要论题。关于这个论题,我国学者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官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的过程中,随意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迫使新闻媒体承担了过多不该承担的举证责任,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学习借鉴美国公众人物的概念,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侵权诉讼中适用实际恶意原则。不过,具体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借鉴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我国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由于新闻失实引起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新闻失实引起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的研究,笔者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选取一些新近发生的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诉讼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运用这种现实案例的实证分析法,结合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专门著作、期刊论文、报刊及网站资源等,指出我国新闻失实侵权诉讼领域中存在的立法与司法的现实矛盾,深入探讨完善我国新闻失实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从而为重构我国新闻失实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提供一些意见和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并另有绪论和结语两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问题,阐述了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诉讼与一般名誉侵权诉讼的区别以及对举证责任相关概念的理解。第二章以三个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诉讼的典型案例为着眼点,指出我国新闻失实侵权诉讼中凸显的法律问题,从而引出本文的论题,即关于新闻失实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三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条文的梳理和分析,阐释了我国现行的新闻失实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四章是笔者关于完善我国新闻失实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的若干思考。结合前述分析论证,笔者从完善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实现之路径三个方面,提出了应区别情况,创新性地借鉴美国的公众人物的概念和有条件地适用实际恶意原则的观点。笔者同时提出设想,应该将法律语言专家证人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机制纳入到新闻失实侵权的诉讼当中,作为辅助举证责任分配的必经程序,从而使新闻失实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得更加合理,判决更显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