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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作用日益重要,它在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业已确立了主体地位。由于在所得税内部,公司所得税与享有公司利润的股东所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相互作用,产生公司股利分配上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经过对“古典制”和“溯源制”进行比较,发现“古典制”由于未消除重复课税而带来税收公平和效率的损失。消除或缓解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课税,实现两者的协调,发挥整个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是当今各国或地区税制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实践中,它们都对如何解决此类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做了大量的努力,并采用了一些“两税合一”的方法对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协调,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8年实施了“两税合一”的所得税税制。尽管各国和地区视其政策目标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方法,但都从不同程度缓解甚至消除了重复课税,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的目标。 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是大陆税制建设的中期目标之一,目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古典制”的形式,两税分立且未建立起协调机制,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弊端将日益突出,造成公平与效率的损失,影响税制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改革现行所得税,消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课税,是完善大陆税制重要的一环。 所得税“两税合一”理论上有八种方法,在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得失、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大陆的国情,设计并选择科学的方案,加强配套措施的施行是大陆所得税“两税合一”改革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