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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机制是一种市场保护机制,美国在证券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为防止恐慌性抛售,率先引入了熔断机制。现今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都实施了不同幅度和范围的熔断机制,但同时实行个股涨跌停和股指熔断的国家几乎没有。我国证券市场自2016年1月1日起在保留涨跌停的前提下开始实施熔断机制,但由于种种原因,熔断机制我国证券市场上仅实行了四天就宣告失败。熔断机制实施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但价格限制制度的作用一直备受学者争议。对证券市场现有价格稳定机制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表述观点:波动溢出效应、价格延迟发现效应和交易阻碍效应。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探究在保留涨跌幅限制制度的前提下实施熔断机制对股票市场造成的影响,进而对我国证券市场价格监管制度的选择和实施提出建议。文章首先从流动性的角度探讨双重监管下信息的流动是否有效,方式是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和GARCH模型检验说明代表信息进入的交易量和代表信息被反映的收益率之间的关系。然后分别对涨跌停板制度下和双重监管制度下的波动溢出效应、价格延迟发现效应和交易阻碍效应进行实证检验。通过二者的比较说明熔断机制的实施是否降低了市场效率,通过对双重监管制度下三效应实证检验的组内比较判断是熔断机制单因素还是双重监管造成了市场效率的降低。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如下:1.通过对交易量和收益率关系进行检验,发现由于熔断机制的实施使得信息在价格上的反应速度变慢了,实施熔断机制确实降低了市场流动性。2.通过对比分析看出,在暴涨暴跌的行情下,波动溢出效应和交易阻碍效应并不主要由熔断机制引起。甚至,对于价格延迟效应来说,实施熔断机制反而有一定减缓作用。3.市场波动率的增加并不是单独由熔断机制造成,是由于双重监管而不是熔断机制的单一影响使得市场效率降低。最后,本文通过对上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首先为加强信息流动,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在价格监管政策的选择方面,只能根据市场状况二择其一,并且,可以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逐渐放开至取消涨跌停板制度再引入熔断;最后,价格监管制度应当配合一定的市场自我调节措施,通过更多的市场自我修复来实现价格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