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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处一域,环境问题又具有区域性,三地在环境保护上面临共同的难题,有共同的环境需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堵住环境污染的“防火墙”,是治理环境问题的核心抓手,是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本制度。因此,京津冀三地非常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协同。本文从比较京津冀三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状况入手,分析三地在环境影响评价主体、对象、审批程序、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差异,提出京津冀三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协同的对策建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协同虽然尚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撑,但区域协同合作在实践中势如破竹,长三角、珠三角的区域治理模式是区域合作的典型代表,能够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借鉴。尽管京津冀三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环境管理水平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协同难度很大,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的协同已是“箭在弦上”,成为三地当前环境保护合作的重大课题。我们需要破除万难,尽快找到京津冀三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协同的合理路径。比较分析京津冀三地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各个环节的差异并找出可以协同之处是三地进行制度协同的最大前提。秉承统一标准、科学配置、一体化保护、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原则是协商解决协同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基本。对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进行统一规范,提升专业能力,建立统一、严格的审批程序制度,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完善最大范围的公众参与,是京津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协同的科学、合理路径。